南通市教科研中心关于开具开课证明的有关规定
1.为规范南通市教研中心开具开课证明,特制定本规定。
2.在由本中心组织(以市教研中心所发文件为凭)的教研活动上的研讨课、公开课、示范课等,本中心开具的公开课证明。具体文字如下:
证明
××老师在南通市教研中心组织的×××研讨活动中,面向大市上公开课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南通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
×年×月×日
3.由本中心与某单位联合举办的开课活动,须经两单位事先协商开课主题、市教研员听、评试讲后确定开课教师和课题,再联合发开课活动通知,最后本中心也可开具公开课证明,具体文字如下:
证明
××老师在南通市教研中心与××单位联合举办的××研讨活动中,面向大市上公开课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南通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
×××××××××单位
×年×月×日
4.由教育学会、陶研会等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活动上的展示课、公开课等,由举办单位开具证明,我中心不开具开课证明。
5.开具开课证明须由分管主任审阅签字后,方可在文印室打印证明(证明有统一编号),经有关领导审核后盖章。
6.此规定解释权属南通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
南通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
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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