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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2/8/9 15:29:36

市教科研中心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1 13:54:4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科室:

根据市教育局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管理,切实建立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督,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全面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特制定《市教科研中心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方案》。此方案已经市教育局审阅通过,从单位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一、实施内容

严格落实教育局有关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有关工作制度,按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杰“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四项工作,加强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制度的落实,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二、具体分工

姓名

职务

具体分工

陈杰

主任

全面负责南通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的行政工作,分管中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对“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工作进行全面监管。

须中

书记、副主任

全面负责中共南通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分管小学(含幼教、特教)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分管工会、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作。

顾志刚

副书记、副主任

分管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分管干部人事、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项目(南通中考改革)工作,协助做好中共南通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冯卫东

副主任

分管单位宣传工作、《南通教育·教科研》的出版发行工作。

张建

副主任

分管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南通教育研究》的出版发行工作。

徐卫华

主任助理

协助分管高初中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符永平

主任助理(挂职)

协助分管初中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三、实施要求

1.落实分管领导。四项工作的具体分管由“一把手”提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由其它副职领导分管。

2.建立相关制度。根据市委、市教育局有关工作实施办法和制度要求,结合教科研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市教科研中心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相关工作制度》(详见附件),包括民主议事制度、干部人事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工作制度和物资采购制度等,明确了各分管负责人的权限、职责和运作程序。

3.落实监督措施。充分发挥单位监督会的工作职能,加强对“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附:市教科研中心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相关工作制度

 

 

南通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

2014年11月5日


附:

市教科研中心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

相关工作制度

(试行)

根据市教育局有关工作要求,为落实我中心《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方案》,真正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制定相关制度如下:

一、民主议事制度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2.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和避免决策错误。

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凡集体决策决定的,任何人无权改变,行动上不折不扣的执行。

4.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班子内部的团结协调、明确分工,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分管工作任务。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局的重要指示,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本中心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2.研究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政治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

3.研究干部选拔、培养、考核、任免、奖惩及岗位变动等有关人事问题。

4.研究制定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单位有关重大规章制度。

5.研究关心支持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会、妇女和离退休人员等有关工作。

6.涉及本中心全局性的长远规划、任期目标、年度计划、教科研重大活动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

7.涉及向上级报告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

8.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招投标、承包及工程质量监督。

9.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10.须经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中心工作。

(三)参议对象

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副主席、监督委员会代表。

(四)议事程序

1.班子成员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作好准备,在调查摸底、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以便决策。

2.班子会议由书记或主任按各自的职责主持召开。书记、主任要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重大事项要提前通知班子成员。

3.班子成员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经认真思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

4.作决定时,由于意见不统一,分歧较大,未能做出决定的,会后要进一步调查、分析、交换意见,再次复议,特殊情况也可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五)议事约定

1.班子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2.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列席会议的同志由书记、主任决定,其它班子成员也可以提议。

3.会议要做好记录,由综合科科长列席会议并记录,记录按年度归档管理,需要上报和下发的要整理形成文件。

(六)执行要求

1.会议做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自觉服从,各负其责,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完成。对执行决议不坚决或不落实的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给予提醒、批评教育。

2.集体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执行中出现新情况,需修正决议、决定内容时,必须提交党政会议复议,再重新决定。

3.加强组织纪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研究的重要事情,任何人不准泄露,也不能将个人观点、会议情况向外传播,违者将追究责任。

4.党政班子领导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干部人事工作制度

为加强干部人事管理,保证本中心干部人事工作民主、公正、公开、透明,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本中心干部人事工作由党总支统一领导,干部使用、推荐、任免、奖惩由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施,主要负责人依照权限严格管理。严禁在干部人事问题上搞特殊化,不得以职权和工作便利干扰干部人事工作。

(二)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贤任能,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部人事问题。

(三)干部人事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四)严格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干部使用、推荐、任免、奖惩等工作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党政会议不予讨论。

(五)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守干部人事机密。党政会议讨论干部人事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否则将认真追查,作出严肃处理。

(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继续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检查,深入推进选人用人推荐制、考察制、公示制等制度,逐步形成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三、财务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和廉政纪律,进一步加强本中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坚持“先预算、后办事”,做到“有预算不突破、无预算不开支”,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先申请、后批准、再报销的原则;坚持审批权属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在预算内的所有开支,科室事先征得科室分管主任同意后方可支出。会议费、评委费、公务接待费等由主办科室事前填写《南通市教科研中心公务(会议)接待申请单》,报科室分管主任进行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物资采购支出按本中心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三)严格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分管财务的领导负责审批。

(四)报销手续的办理:经办人持有效票据和经批准的相关文件或《南通市教科研中心公务(会议)接待申请单》,并在单据上正确填写票据张数、大、小写累计金额及事由,由经办人签字→科室分管主任签字→会计审核签字→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后,再按报支程序办理。

(五)本中心各项经费报支均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得用现金结算。

(六)预算项目发生变更或新增1万元以上经费支出,须提交党政工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单位财务预算收支和具体执行情况,每半年在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通报,每年在中心“二会”期间向单位财务管理监督小组、全体教职员工通报。

(八)其它有关财务管理的事项按《南通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有关精神规定执行。

 

四、物资采购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中心物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维护集体利益原则、厉行节约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二)建立副职负责、正职监督、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物资采购运行机制。实行采、管分离制度,即物资保管不负责物资采购,物资采购部不负责物资保管。

(三)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领导、分管物资采购的领导、综合科负责人、工会代表等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是本中心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物资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四)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由分管物资采购的领导、综合科负责人、综合科工作人员等组成。物资采购小组是本中心物资采购的实施部门。

(五)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相关科室或个人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金额一万到十万之间的物资采购,由单位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实行寻价采购,由纪检、工会、监督委员会参与全程监督。

(七)金额达十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物资采购,须办理大宗物资采购手续,并按局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批复实施采购。属于市级政府采购目录表的物资采购,单位必须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市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单位必须委托南通市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代理采购。

(八)采购小组在接到经过审批的采购计划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限期将所需物资采购到位,不得拖延,影响工作。在采购物资时,要坚持勤跑多问,坚持集体谈价,认真检查物资质量,真正采购价廉物美、质量可靠、经久耐用的物品。一次性采购量较大,市场上质价差异较大且涉及范围较广的物资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同时要求多人采购。

(九)物资采购发票应先由物资采购人员签好经手人和证明人后,由单位财产保管人员签字验收,再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审批后报销。

(十)凡未经申请同意私自采购的物资,一律不予审批报销。

 

五、工程招投标工作制度

为加强本中心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集体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我市相关规定,凡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必须到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投标手续。

(二)整个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严格执行现行招投标法规和有关程序。

(三)对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审核,须由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发展规划与财务处共同提出考察意见,结合招标代理的意见确定投标单位。

(四)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编制标底)。招标代理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须经发展规划与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审查同意后,再报市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

(五)招标文件发布后,以标底价为基价,再选取合适的下浮率后,作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价的最高限价。

(六)在市招标办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办法在相应的评标专家库中选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符合资格要求的)组成评标小组。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开标、评标,根据评标细则评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出具相应的评标报告。最后确定中标单位,由市招标办出具中标通知书。整个评标活动应接受纪检部门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一旦中标,不得更换投标的施工队伍,严禁将工程项目肢解分包、转包,不得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施工。

(七)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招标代理的协助下,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发展规划与财务处和监理等部门参加,与施工单位签订好施工合同,并签订施工廉洁协议,双方共同监督,确保合同、协议条款实施。

(八)凡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装修项目报市财政局进行政府采购。由财政局再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择优确定施工单位。10万以下、1万元以上的基建或装修项目,由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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